(2017)川0114执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成都润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何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润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何玉,XX,新都区三河玉泉假日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28号申请人:成都润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4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8853063G。法定代表人:欧武阳。被申请人:何玉,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XX,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新都区三河玉泉假日酒店,住所地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17号10栋105、109号,组织机构代码L83670116。申请人成都润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玉、XX、新都区三河玉泉假日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玉、XX、新都区三河玉泉假日酒店的7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润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润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玉、XX、新都区三河玉泉假日酒店所有的7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详见财产清单)。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瑞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