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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宇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宇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宇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灌口镇胡家巷14号商住楼4-1楼7号,组织机构代码67967728-7。法定代表人王大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波审 判 员  刘天明人民陪审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