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建军、闫志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军,闫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64号被执行人付建军,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黄骅市。被执行人闫志涛,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付建军、闫志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付建军交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闫志涛交纳罚金5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拘留15日���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付建军未交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闫志涛未交纳罚金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