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爱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爱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池付恒、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爱苹,女,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爱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于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石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正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