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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成利,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韩成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车载黄某1)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沂市罗庄区青石塘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张某驾驶的鲁Q×××××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黄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6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跟随120急救车将黄某1送至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到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汤庄中队投案。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救治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车载黄某1)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沂市罗庄区青石塘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张某驾驶的鲁Q×××××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黄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6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跟随120急救车将黄某1送至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到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汤庄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黄某1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胡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银行存款凭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到其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圣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