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云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559号罪犯李云太,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庐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云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民事赔偿款9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72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包括罪犯亲属已支付的7900元)。李云太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7)浙刑三终字4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云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和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罪犯李云太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云太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太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