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纺支行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军芳水果商行、冀应国、谭爱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纺支行,长沙市雨花区新军芳水果商行,冀应国,谭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6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铭扬大厦15号。主要负责人:张卓,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军芳水果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红星水果市场1栋103号。经营者:冀应国,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3号。被申请人:冀应国,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3号。被申请人:谭爱辉,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山颐景景园C706。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纺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军芳水果商行、冀应国、谭爱辉1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纺支行并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军芳水果商行、冀应国、谭爱辉1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新军芳水果商行、冀应国、谭爱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