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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兴能与黎胜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能,黎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能,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黎胜宏,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王兴能与黎胜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75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其义务人黎胜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法律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