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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邵本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长雨,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