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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谷永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永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608号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乐兴豪苑第七幢1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廖妙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亮,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为聪,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永华,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永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9.45元,由原告乐昌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旭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文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