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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调兵山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925号原告:调兵山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怀富,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调兵山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调兵山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