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文越、广西乾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越,广西乾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869号申请人:黄文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达辉,男,1983年11月10日,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文山村委会居民,住。被申请人:广西乾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2-1号英华综合楼8层818号。法定代表人:梁学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能昉,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堂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越与被告广西乾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文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乾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琅西支行(账号:45×××74)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黄文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42700190034426135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乾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琅西支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账号:45×××74),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文越预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