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91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