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简学高与穆能红、袁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786号原告简学高,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穆能红,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黑鹿局公共户68号。被告袁建容,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黑鹿局公共户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学高诉被告穆能红、袁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穆能红、袁建容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穆能红、袁建容的准确联系信息,在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准确联系信息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现原告无法提供出被告穆能红、袁建容的准确地址及联系信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简学高对被告穆能红、袁建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6.00元,由原告简学高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历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向江波书 记 员 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