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瞿某与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冯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51号原告:瞿某,女,1963年8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瞿某与被告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瞿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瞿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