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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6民初239号原告: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滇中万商汇*****号。经营者:壮政远,男,1978年11月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负责人:陈瑛,该公司经理。原告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原告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0日以需补全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红塔区恒远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秦志梅审 判 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