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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606陶健珍与包朝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健珍,包朝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606号申请人陶健珍,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52岁,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包朝满,男,1963年2月4日出生,54岁,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655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