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3民初420号原告: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友好路南侧碧水云天小区9栋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王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哈力瓦尔·肉孜,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晓华,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吐鲁番市美盛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