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李江元、任淑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李江元,任淑荣,李冰,林红,于祥,李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被执行人:李江元,男。被执行人:任淑荣,女。被执行人:李冰,男。被执行人:林红,女。被执行人:于祥,男。被执行人:李玉学,女。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李江元、任淑荣、李冰、林红、于祥、李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江元、任淑荣、李冰、林红、于祥、李玉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