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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李灯全、库才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峰,李灯全,库才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79号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李建峰妻子。被告:李灯全,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库才领,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建峰诉被告李灯全、库才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峰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