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李灯全、库才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峰,李灯全,库才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79号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李建峰妻子。被告:李灯全,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库才领,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建峰诉被告李灯全、库才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峰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