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袁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6民初650号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裴雅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野,住和龙市,其他不祥。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梦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