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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陈耀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耀东,甘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耀东,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甘瑞发,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龙海市,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耀东、甘瑞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98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耀东、甘瑞发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