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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贵喜、朱国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喜,朱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喜,男,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朱国龙,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贵喜与朱国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事项不当,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