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苏金攀与廖明来、肖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攀,廖明来,肖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556号原告苏金攀,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颖,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廖明来,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肖金英,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攀与被告廖明来、肖金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苏金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金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金攀负担。审 判 长 陈智华人民审判员 刘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荣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