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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刚、张筱华与程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张筱华,程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张筱华,女,汉族,195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定勇,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8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程定勇所有的赣C×××××大众汽车,买受人潘朝晖以最高价146076.8元竞得此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赣C×××××大众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潘朝晖所有。该汽车的财产权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潘朝晖;二、买受人潘朝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武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