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林国诉被告盖恩春、任学清、任怀宝、盖恩华、吕军民间借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533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谢林国诉盖恩春、任学清、任怀宝、盖恩华、吕军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533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533号中案号“(2016)辽1422民初533号”补正为“(2017)辽1422民初533号”。审判员  田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