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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素群、陈振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群,陈振浩,XX生,李方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81-1号申请人:李素群,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住址宁都县,现住宁都县。被申请人:陈振浩,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申请人:XX生,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陈振浩之父。第三人:李方耀,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申请人李素群与被申请人陈振浩、XX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振浩、XX生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第三人李方耀自愿以其所有的赣B×××××小客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振浩、XX生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素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刘文锋审判员  曾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