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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大利、徐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大利,徐兴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811号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酒大道三转盘羊子丫。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富,员工。被告:宋大利,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徐兴玉,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大利、徐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龙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