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王志军、陈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王志军,陈桂英,王宏亮,王晓敏,邹庆杰,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陈桂英。被执行人王宏亮。被执行人王晓敏。被执行人邹庆杰。被执行人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霞与被执行人王志军、陈桂英、王宏亮、王晓敏、邹庆杰、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