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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王志军、陈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王志军,陈桂英,王宏亮,王晓敏,邹庆杰,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陈桂英。被执行人王宏亮。被执行人王晓敏。被执行人邹庆杰。被执行人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霞与被执行人王志军、陈桂英、王宏亮、王晓敏、邹庆杰、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志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