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应兰与陈应登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兰,陈应登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90号原告:陈应兰(小名陈明又),女,布依族,1971年8月30日生,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陈应登,男,布依族,1954年9月22日生,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兰诉被告陈应登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应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三元,由原告陈应兰承担。审 判 长 张 翔审 判 员 董 胜 军人民陪审员 龙 康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健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