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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志科与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提取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科,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科,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土家族,经商,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杨梦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科与被执行人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5)临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岳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53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应进的工程款154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