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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礼学与柯薇、李大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学,柯薇,李大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朱礼学,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柯薇,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李大川,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礼学与被执行人柯薇、李大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薇、李大川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执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