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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长利与朝勒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利,朝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何长利,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朝勒图,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长利与被执行人朝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朝勒图偿还借款10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朝勒图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0800元及执行费62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