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刑终104号原审公诉机关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辽14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项广大审判员 薛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福涛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