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前兵与张发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兵,张发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民初1296号原告周前兵。被告张发亮。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前兵与被告张发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前兵、被告张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前兵诉称,2015年,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程安装玻璃,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17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欠原告玻璃安装工资23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并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玻璃安装款2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发亮辩称,原告的安装工作没有结束,我公司的玻璃门上的锁没有安装,领秀龙城二期有一道玻璃门没有安装好,部分门夹上不锈钢盖子没有安装。原告不将上述工作完成,我不给付其报酬。经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被告将御景园和领秀龙城两个工程的玻璃门制作、安装部分发包给原告,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负责制作、安装工作。原告的工资按照玻璃门的面积计算,全玻璃门45元一平方米,带钛合金门框的玻璃门80元一平方米,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报酬,经双方结算,下欠24700元未支付。2017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报酬时,被告表示用23000元现金结清,原告同意,但被告未筹到现金,被告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周前兵玻璃安装工资23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无果,遂于2017年5月23日诉至本院,提起了前述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双方之间所欠劳务工资数额确定,无其他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3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发亮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原告周前兵劳动报酬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发亮负担,被告张发亮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周前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