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帮高与熊春林、王玉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帮高,熊春林,王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肖帮高,男,生于1987年7月1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熊春林,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发,男,生于1981年3月1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肖帮高诉被告熊春林、王玉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0622民初1115号(由被告熊春林、王玉发偿还原告肖帮高欠款119000元,被告熊春林、王玉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被告熊春林、王玉发负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熊春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肖帮高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肖帮高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保留债务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邦高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