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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凤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凤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44号罪犯赵凤霞,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卫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凤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二人各项费用共计40491.73元,已支付3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凤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赵凤霞因被其邻居侯某某怀疑曾偷过钱,一直对侯某某家人怀恨在心。2012年10月26日,赵凤霞将事先买来的老鼠药拌入其做好的饺子馅中,并将此饺子馅挂在侯某某家门口,侯某某家人以为该饺子馅系亲戚所送,遂拿回家包成饺子,后被害人侯某两人吃后均出现中毒症状,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该犯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赵凤霞系杀人未遂,事后赔偿二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罪犯赵凤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凤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凤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