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5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沈佳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沈佳茜,沈晓明,潘瑞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80号之一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法定代表人:张跃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佳茜,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第三人:沈晓明,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第三人:潘瑞娟,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佳茜、第三人沈晓明、潘瑞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天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