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士国与临沭街道后官庄(党官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国,临沭街道后官庄(党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478号原告:刘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朵被告:临沭街道后官庄(党官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怀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原告刘士国诉被告临沭街道后官庄(党官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士国诉称,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由原告向被告转让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为1亩每年700元,两亩每年1400元,被告在支费两次转让费后不再支付,至今欠2016-2017年两年转让费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28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5‰的违约金,并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为“临沭街道后官庄(党官庄)村民委员会”名称错误,应为“临沭县临沭街道桃官社区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错误,致使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