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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贵雪与朱锋、李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贵雪,朱锋,李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2429号原告:段贵雪,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雪,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锋,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成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段贵雪与被告朱锋、李成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贵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锋、李成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贵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并令其承担从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14400元和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按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日,被告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即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按2%计算,以上事实详见被告朱锋所打借条可证。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承认借原告款,但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却和原告一拖再拖直至现在,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锋未到庭答辩。李成玲在电话中辩称:1、我收到传票了,但这是朱锋借的钱,与我无关;2、我与朱锋以前是夫妻,现在已经离婚了。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朱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告朱锋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因被告朱锋、李成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锋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借条,且约定月息为2分,然而被告朱锋自借款后久拖不还,原告要求被告朱锋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成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朱锋、李成玲系合法夫妻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朱锋、李成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锋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贵雪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朱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冬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