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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改焕与闫知国、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焕,闫知国,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改焕,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知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国荣,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改焕与被执行人闫知国、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闫知国、张国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闫知国、张国荣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知国、张国荣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2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