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永忠与刘广平、王中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忠,刘广平,王中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民初1221号原告:贺永忠,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李万梅,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8年1月8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广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中雨,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原告贺永忠与被告刘广平、王中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永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梅、被告刘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中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贺永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房屋租赁费1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法院判决及执行后债务逾期利息直到还清为止(按照银行利息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欠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房屋租赁费。被告刘广平辩称,被告王中雨与自己欠原告贺永忠房屋租赁费15000元是事实,是因为自己与被告王中雨共同给电信公司干活,电信公司至今还未给付二被告工钱,如果电信公司将钱给付被告,被告将会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的。现在资金困难,原告能否再宽限一些时间。被告王中雨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1份,证明2015年2月5日,被告刘广平、王中雨欠原告贺永忠房屋租赁费15000元的事实。被告刘广平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王中雨未到庭参加诉讼及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上均有二被告的签字,且被告刘广平无异议,被告王中雨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被告刘广平、贺永忠向原告贺永忠打下欠条,欠原告贺永忠房屋租赁费15000元,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时间。原告���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房屋租赁费15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刘广平、王中雨向原告贺永忠出具欠条,欠原告贺永忠房屋租赁费15000元。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贺永忠支付租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赁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时间,且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判决及执行后债务逾期利息直到还清为止(按照银行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中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广平、王中雨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贺永忠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0元。二、驳回原告贺永忠要求被告刘广平、王中雨承担判��及执行后债务逾期利息直到还清为止(按照银行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刘广平、王中雨负担。如果未按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杨海堂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人民陪审员 曹佑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