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督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成连对艾波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连,艾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督46号支付令申请人:张成连,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艾波,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通化市商务局干部,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张成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成连称被申请人艾波于2015年向申请人张成连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此借款经申请人催要未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艾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张成连借款10,000.00元。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艾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