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召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军,该社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颜召志,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颜召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崔焱火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