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某1与王某2、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王某2,梁某,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732号原告:杨某1,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梁某,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3,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王某2、梁某、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某、王某3的起诉,只要求被告王某2承担借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对王某3、梁某的起诉。审判员王晓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广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