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向舒元与被执行人梁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舒元,梁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舒元,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梁杨,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舒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2074元及利息,执行费188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