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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杰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80号罪犯许杰,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1)淄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205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许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许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