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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英伟与兰巧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伟,兰巧琴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089号原告:李英伟,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兰巧琴,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李英伟与被告兰巧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李英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英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英伟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