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英伟与兰巧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伟,兰巧琴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089号原告:李英伟,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兰巧琴,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李英伟与被告兰巧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李英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英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英伟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