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友华、杨明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友华,杨明辉,江风,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江友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杨明辉,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风,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友华与被执行人杨明辉、江风、周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浏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