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卓林与周茂莱、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林,周茂莱,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661号申请人:卓林,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马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晓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周茂莱,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申请人:李小龙,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林诉被告周茂莱、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卓林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周茂莱、李小龙的财产在价值525971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卓林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久南巷169号1栋1单元6层10号房屋(权×××)作为担保,卓林配偶魏艳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益街78号4栋1单元2层8号房屋(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卓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茂莱、李小龙的财产在价值525971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申请人卓林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久南巷169号1栋1单元6层10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魏艳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益街78号4栋1单元2层8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